香港反洗钱新规生效,合规要点全整理
一、虚拟资产业务在洗钱过程中的可能用途
一般而言,虚拟资产交易以假名或采用强化匿名功能进行。然而,虚拟资产不受边界所限的性质及近乎即时完成的交易速度可遭不法分子或洗钱人士利用,因为虚拟资产有时会透过强化匿名服务 ( 例如,混币器 (mixer) 或转币器 (tumbler)) 及其他强化匿名技术或机制 ( 例如具强化匿名功能的虚拟资产或私隐币、私隐钱包等 ) 使虚拟资产的汇款人、收款人及实际拥有人的身份变得模糊的技术)而被清洗。
此外,由于虚拟资产交易可以点对点方式进行,如果当中并没有中介人的参与以执行客户尽职审查和交易监察等打击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有关交易亦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二、客户尽职审查 (customer due diligence)
考虑到虚拟资产交易的高度匿名性,识别、核实客户身份是客户尽职审查的重中之重。
对于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应核实其名称、法律形式、核实之时是否存在,以及规管及约束该名法人的权力,包括以下资料:
若客户为会所、社团、慈善组织、宗教组织、院校、友好互助社团等,该等机构的合法目的必须令金融机构信纳。
三、何时需对客户尽职审查
《打击洗钱指引》4.1.9 段列出金融机构须对客户执行客户尽职审查的一般情形:
(b) 在执行以下非经常交易之前,而该交易:
(ii) 涉及相等于 8,000 元或以上的款额 ( 或折算为任何其他货币的相同款项 ) 并属电传转帐
(c) 当金融机构怀疑客户或客户的户口涉及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时;或
非经常交易指金融机构与该机构没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之间的交易。然而,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不应该进行该交易(4.1.11)。
四、跨境代理:额外尽职审查、持续监察及空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
跨境代理关系具体指代一家金融机构 (「代理机构」) 在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过程中向另一家位于香港以外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或金融机构 (「受代理机构」) 提供服务,而在该业务关系中执行的有关交易是由受代理机构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分发起。例如,一家位于香港的金融机构 ( 作为代理机构 ) 为一家在香港以外经营、及为其本地客户作为受代理机构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执行买卖虚拟资产的交易或将构成跨境代理。
考虑到虚拟资产交易的高匿名性与交易即时性,跨境代理或将引发交易真实性识别、洗钱、逃汇等风险。故而 SFC 施加额外尽职调查措施以管控管控尤为重要:金融机构应了解受代理机构有否从事涉及提供较高匿名性的虚拟资产的交易、及为受代理机构的非居民客户进行任何该等活动或交易的程度。另外,金融机构需采访合规官员、进行现场访问或审查内部或外部审计人员报告的结果来深入评估虚拟资产转帐实施的打击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管控措施、对虚拟资产交易和相关钱包地址的筛查是否充分及有效。
至于空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即:
其被明确禁止建立、实施跨境代理,且金融机构也不得与其建立跨境代理关系。
写在最后
近年来随着全球范围内虚拟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利用虚拟资产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的行为亦逐渐增多,FATF 亦对各国家 / 地区发出虚拟资产反洗钱预警并提供相应的反洗钱规制建议。我国香港地区新修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亦专门对虚拟资产的反洗钱合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制,该条例将于今年六月一日生效,飒姐团队在此提醒各位老友,在香港地区从事相应业务,尤其涉及虚拟资产跨境交易业务时,务必重视反洗钱合规建设,尽到尽职审查、持续监查等义务,以免自身陷入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现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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